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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近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国内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公告》将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有何考虑?对支付行业将带来哪些影响?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在准入和监管方面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四、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监管思路是什么?

  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升效率并重,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监管导向,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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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码流动性投放呵护节前资金面

  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显示,当日以固定利率、数量招标方式开展了1650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全额满足了一级交易商需求,操作利率维持1.4%不变。鉴于当日没有逆回购到期,故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1650亿元。

  自9月16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明显加大了7天期逆回购操作的投放力度。9月16日至18日及20日的7天期逆回购操作规模分别为1100亿元、1620亿元、4633亿元、320亿元。在此期间,7天期逆回购累计到期规模为70亿元。因此,9月16日至9月21日,7天期逆回购累计净投放9253亿元。而在9月1日至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累计开展135亿元7天期逆回购,对冲到期的7600亿元后实现净回笼746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在9月18日开展了1000亿元14天期逆回购。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通常在“十一”假期和春节长假前启动14天期逆回购操作,以提前为机构提供跨节资金,保持流动性充裕。不过,相较于前两年“十一”假期前开展14天期逆回购操作的时间,今年更早一些。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受税期走款、政府债券发行等多重因素影响,在9月18日之前DR001(银行间市场存款类机构隔夜质押回购利率)就已升至政策利率上方。其中,9月17日加权利率更是达到1.4728%,为年内最高。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较早启动14天期逆回购,并显著加大7天期逆回购操作量,能够有效平滑资金面波动,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9月18日之后,DR001转入下行过程。其中,9月20日加权利率已降至政策利率下方,这也是后续两个交易日未连续开展14天期逆回购、同时下调7天期逆回购操作量的主要原因。以上操作表明,着眼于推动货币政策框架向价格型转型,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综合运用各类政策工具,增强短端利率调控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从后续公开市场资金到期情况来看,Wind数据显示,9月22日至9月28日有9323亿元7天期逆回购到期,9月22日有1800亿元国库现金定存到期,9月28日还将有6000亿元MLF(中期借贷便利)到期。从其他资金面扰动因素来看,王青表示,9月是财政支出大月,月底前较大规模的财政支出会对市场流动性带来一定支撑。不过,接下来政府债券发行量会有显著上升,加上9月8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较快投放,有可能带动当月配套贷款高增,这些都可能形成一定的资金面收紧效应。

  天风证券(3.720, 0.03, 0.81%)(维权)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谭逸鸣认为,14天期逆回购上周已开启投放;在资金偏紧格局之下,7天期逆回购投放也较为积极;隔夜逆回购有望在季末再度开展操作,平抑资金波动。不过,需要关注9月MLF续做情况。

  从近几个月MLF的操作情况来看,8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5000亿元MLF,对冲到期的6000亿元MLF后实现净回笼1000亿元,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自5月以来首次缩量续做MLF。

 

  王青表示,综合考虑当前资金面变化趋势和宏观政策取向,特别是9月两个期限品种的买断式逆回购均为等量续做,为配合政府债券发行,9月MLF恢复净投放的可能性较大。此外,为稳定“十一”假期前后资金面,9月末中国人民银行有望再度开展隔夜逆回购操作,而且操作有可能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