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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数据资产“入表” 多地推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规范

  随着10月份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产业进入加速发展期,近期各地陆续推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规范,数据要素的价值得到充分释放。

  日前,由浙江省财政厅归口,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的《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省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将促进数据资产化进程,为浙江省国有数据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标准配套服务,在数据资源开发、数据要素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

  贵州省大数据局也于近期印发《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登记服务机构应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支撑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申请、合规审核、在线公示、凭证发放、存证溯源等全流程登记服务工作,记录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从这些地方政策可以看到,一方面实现了多个突破和创新,如浙江省制定的《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是国内首个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标准,填补国内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空白。另一方面,地方标准进一步落实去年底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加强各地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

  毕马威中国管理咨询主管合伙人郑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数据资产“入表”的落实,企业将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速推动向数字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将使企业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能力。

  郑昊进一步表示,随着各地政策落地,资本市场和数据要素市场也将迎来双重利好。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将关注数据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并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来开发和利用数据资源。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优势。

  业内普遍认为,“数据二十条”是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的顶层设计,而即将于2024年1月份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是推动数据资产“入表”的关键政策,数据要素资产化将更进一步。

  目前,在数据资产确认标准、数据确权授权机制细则方面,还没有相应的规范标准出台,需要地方标准先行,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各省市陆续建设地区性的数据要素交易所,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和监管机制,带动区域周边发展,在加强地区内交流发展,建设地区性数据要素交易机制同时,也将有效推动地区数据要素体系现代化建设,推进政府指导和支持的落实,培育和建立数据交易监管体制,为数据资产“入表”做好准备工作。

  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规划处处长郭明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数据二十条”印发实施以来,国家层面围绕推动数据资产化陆续出台多部政策文件,数据资产的概念和边界进一步明晰。财政部出台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提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或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数据的资产属性和经济价值进一步得到认可。

 

  “目前数据资产的定义范畴逐渐清晰,数据要实现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的跃迁,必须具备‘合法控制’‘可靠计量’‘经济利益’三种属性。围绕这三种属性,各地正在积极从数据的产权体系、价值评估体系、流通交易市场体系三个方面开展实践探索与政策设计。”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高级咨询师孙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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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佣“靴子”落地 ETF转券结“一拍即合”

  近期,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佣金管理规定,券商结算模式基金凭借多条“豁免”条款,再度吸引了各方机构的广泛关注,部分跟踪沪深300、国企改革、红利低波等热门指数的ETF产品也陆续宣布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券结模式。

  在行业整体降佣的大背景下,业内人士认为,券结基金有利于加强基金公司与券商之间的合作,无论是在投研资源交流还是服务定制方面,都会有更高的灵活性。通过优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基金公司可以降低费用支出,券商也可以抓住ETF吸引力提高的机遇,通过参与产品发行和销售,扩大市场份额。

  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今年4月底,南方沪深300ETF公告称,为审议将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券结模式,将再次召开持有人大会。2023年12月,该ETF曾因此召开过持有人大会,不过最终因(授权)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不足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宣告失败。

  Wind数据显示,目前所有23只跟踪沪深300指数(3657.7723, -6.92, -0.19%)的场内指数产品均采取银行交易结算,即托管人结算模式。此次南方沪深300ETF转换为券结模式若能通过持有人大会审议,或成为国内首只采取券结模式的沪深300ETF。

  5月以来,部分公募机构也陆续宣布将旗下的国企改革、红利低波等热门主题ETF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券结模式。并且,今年以来亦有公募机构将中证A50ETF等热门宽基产品转换为券结模式。

  除场内ETF产品外,自2023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来,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796.706, 5.95, 0.75%)增强型基金、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基金、太平中证1000指数(5553.642, 32.84, 0.59%)(5553.6423, 32.84, 0.59%)增强型基金、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基金、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西部利得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基金等多只场外指增产品,也陆续宣布完成向券结模式的转换。

  截至5月12日,国内公募市场上采取券结模式的指数产品(包括被动指数型、指数增强型基金)数量已接近200只(不同份额合并计算),其中2023年以来成立的产品接近半数,仅2024年以来成立的产品就达到了26只,其中不乏(港股)红利、中证A50等热门指数产品。

  ETF与券结模式存在契合点

  结合ETF和券结模式的特性来看,两者在多方业务上存在契合点。

  北京某公募分析人士张明(化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由于ETF目前以采取被动策略的股票指数型基金为主,存在较多的二级市场交易需求,在券结模式下,券商能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验资验券审核,更容易识别异常交易,进行及时监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操作和技术风险,提高交易结算的安全性。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表示,在券结模式下,券商可以作为做市商为ETF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做市商持续提供买卖报价,有助于缩小ETF的买卖价差,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投资交易,特别是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时候,做市商的作用会更加明显。

  除此之外,沪上某公募机构量化投资部人士透露,在券结模式下,资金也能够获得更高的利用率,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不再占用可用资金,降低了占用成本。“ETF的个人投资者大多由股民转化而来,与券商客户较为契合,而券结模式能够将基金管理人、券商、投资者需求绑定在一起,有利于共同培育出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产品。”

  在基金管理人与券商的合作中,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表示,券商可以通过参与券结ETF,扩大其在市场的销售保有份额,增加业务量和收入,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借助券商销售渠道吸引更多的场内投资者。上述量化投资部人士还谈到,基金管理人可以提供更加及时和专业的投研观点,通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普及指数投资理念,提供投教、产品、策略等服务内容,为一线的券商投顾积极赋能。

  降佣提高券结吸引力

  4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虽然《规定》对于单家券商佣金分配上限提出要求,但对于券结模式相对“呵护”,例如不受佣金比例分配上限约束、可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等。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认为,采取券结模式的ETF通过优化交易结构、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可以进一步降低基金公司的费用支出,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于券商而言,虽然降佣降低了其在ETF交易当中的佣金收入,但同时也提高了ETF产品的吸引力,券商可以通过积极参与ETF发行与销售,扩大市场份额。

  “券商基于展业和竞争的考量,有意愿推动券结模式。”张明表示,《规定》会导致采取传统结算模式的基金面临佣金分流的情况,而采取券结模式有助于加强与券商的合作,无论是投研资源交流还是服务定制方面,都会有更高的灵活性。

  一位恒泰证券人士也表示,券结模式有利于撬动券商投研、代销、托管、结算等一体化服务,有助于券商延伸公募产业链条,增厚综合服务收益。

  特别对于宽基ETF而言,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表示,由于经常涉及较大的资金流动,券结模式可以为宽基ETF提供高效的资金划转和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和结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券商也可以作为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支持,券商对ETF进行验资验券还能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ETF转换为券结模式有利于存量产品做大规模,而且业内早有成功先例。ETF在后续的持营中还可以带来稳定的补券佣金,同时还能定向给予券商两融部门以券源支持。”不过部分业内人士也提到,ETF的券结系统整体而言相对复杂,基金公司和券商都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系统采购或对已有系统改造升级,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多轮学习测试,避免出现宕机、未补券等风险事件,所以基金公司的动作可能会相对谨慎,但整体趋势相对明确。

 

  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当中,对于存量产品转换交易结算模式提出了相应要求,即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规避“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等相关规定。近期,业内也透露监管方面对于存量产品转换为券结模式整体持谨慎态度,未来或将对此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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