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私自跨界销售被叫停 高管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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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15:1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陈婷婷)随着保险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暗藏的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乱象频频被曝光,保监 会整治的重拳也蓄势待发。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保险营销员私自跨界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发 生重大风险要追责高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而在具体的销售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 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 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而为了扼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营销员私自售卖非保险金融产品情况的发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 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且应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 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
此项规范之所以出台,与当前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销售活动 不无关系。因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不断暴露,有的甚至已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为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埋下隐患。
今年6月底,沪上一则某险企业务员因第三方理财机构总裁潜逃,造成其私售帕拉迪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打水漂的传闻激起千层浪,保险行业私售“飞单”的潜规则见诸报端。
而保监会还为保险机构卖非保险金融产品设限,其中规定,今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机 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包括非保险金融产品符合《通知》要求的证明、拟开展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销售资质的证明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销售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并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采取抽查基层机构、访谈从业人员和客户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排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
对于排查出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监管层也列出相应的分类规范和处置。其中,与《通知》相符,可以依法合规销售;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风险;不符合《通知》要求、暂未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停止销售,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风险隐患。对排查不认真不彻底、导致发生风险的,或 者发现和处置风险不及时不到位、酿成重大风险事件的保险公司,保监局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保监会:非保险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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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15:18
本报讯 (记者周慧)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 品,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上述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严查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昨日,保监会还颁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 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将 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5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 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不得在销售活动中阻碍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是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 险合同,或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五是禁止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 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保留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电话录音和网络销售痕迹。此外,《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1、非法性,集资者大多不具备发行债券或销售理财产品等主体资格,且集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公开性,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客户信任,公开宣传一些非法集资项目,甚至约定介绍其他人加入可获取额外收益;
3、利诱性,集资者大都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
保监会规范险企关联交易 加设30%投资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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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11:11
记者昨天从保监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 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 产。
此前,保监会在对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关联交易潜在一定风险:一是关联交易金额占其信托投资比例较高,有 些公司占比超过70%;二是保险机构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部分机构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信托产 品给融资人借款,用于融资人房地产投资、满足流动性需求、受让融资人持有的债权等用途。
据悉,保监会此举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保险新规多轮征求意见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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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11:12
[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靴子”年内或将落地。
继保监会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地开征意见,这部年初开始就一直备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或在年内落地。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目前仍无细则出台。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过,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了解,该意见曾经经过多轮讨论还未落定。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在业内已经经过了多轮意见征求,征求范围也在发生变化。9月初,理财型保险产品在天猫旗舰店遭遇全线下架的“下架潮”事件更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推上了风口浪尖。
无论是近日监管层的表态还是此轮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内容,都指向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本质。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今年9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在为互联网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坚持底线思维,高度关注风险。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整合,传统保险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风险可能因为互联网的传播被放大和加速,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除产品引导外,《暂行办法》中最受行业关注的则是跨区域销售问题。一位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曾在年初向本报记者透露,监管层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规范也将突破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这一问题。
而近日,上述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则表示:“跨区域销售的突破可能难以实现,尤其是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有分析称,目前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存在诸多“真空地带”,如跨区域经营是否被打破、异地投保应该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服务、全国的客户应当受哪个地区的监管保护、打折返利等活动是否违规、低门槛的准入方式是否会搅乱市场等等,其中,跨区域经营成为最制约保险网销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亦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而信息披露亦是此次“下架潮”中监管层明确的问题所在。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积极稳妥走出去 不要一窝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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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11:10
“虽然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境外投资的有益尝试,但与我们保险业资产规模相比,与行业的发展需要相比,境外投资占比仍然较小,进一步推动保险资产国际化配置势在必行。”
10月23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某论坛上如是说。
陈文辉表示,保险资金“走出去”实现国际化配置是大势所趋, 无论是保险资金规模扩大的自身需求,还是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考虑,都需要进行国际化配置。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机构都要一窝蜂地“走出去”或急于“走出去”,切忌急于求成,大干快上,一哄而起。
截 至2014年8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48万亿元,投资资产达到8.58万亿元。2013年当年保费收入超过1.7万亿元,今年预计将达到或超过 2万亿元,到2020年当年保费收入将超过5万亿元,仅2014年到2020年7年间,保险资金可运用累计规模将超过20万亿元。
数 量庞大、期限较长、来源稳定的保险资金,不仅要广泛投资国内市场,还要进入国际市场,才能实现优化配置、有效配置和安全配置。加快保险资产国际化配置进 程,不仅是投资品种分散,更多地还需要地域分散,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收益高、风险低的优质资产组合,尽可能降低、对冲单一市场的投资风险。
陈文辉表示,保监会对此始终持积极态度,在政策制定、规则建设、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机构设置、人员培训、业务创新、能力备案等方面,给予保险机构大力支持,鼓励有实力、有能力的机构开展境外资产投资,并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领域已由香港市场扩大到欧美洲市场,投资资产由股票扩大到不动产、股权和私募基金,多元化趋势日渐明显。
不 动产投资方面,2013年7月,中国平安从德国商业银行手中购得伦敦金融城的标志性建筑劳合社大楼;今年6月,中国人寿和卡塔尔控股公司获得伦敦金丝雀码 头集团的10 Upper Bank Street 大楼;10月,安邦保险集团宣布完成对美国希尔顿全球控股公司旗下纽约华尔道夫酒店的收购。
不过,陈文辉透露,虽然这些案例都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但从整体上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比例还比较低,仅占总资产的1%左右,距离15%的监管比例上限还有很大空间,但也任重而道远。
因此在上述会上,陈文辉特别对海外投资风险进行了提示。他提到,世界经济复苏仍面临加大的不确定性,市场运行仍不稳定,资产价格变化无常,各种风险时时暴露,加上国际政治、外交、军事等领域的矛盾,都对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提出挑战。
因此,保险公司既要做好“走出去”的规划,也要做好“收回来”的预案,特别要把风险防范意识放到第一位,探索建立成熟、可计量的风险管控模型,逐步形成与保险资产国际化配置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2006年至今,保监会已批准平安、人寿、泰康、华泰、太保、安邦、新华、生命和人保等公司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还有30多家保险公司取得境外投资能力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