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游戏新作排行榜出炉 史艾最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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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6年3月02日 星期三 06:51
[摘要]日本游戏杂志《电玩通》(Famitsu)每周都会公布由读者票选出的最受期待游戏新作排行榜。有没有你喜欢的游戏呢,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电玩通》在日本游戏媒体中的权威地位,这一榜单也可被视作日本游戏业新作市场行情的晴雨表。而通过最近三周的票选结果不难看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的新作最受关注,他们的游戏在前10名中占据了7个位置:
1.《最终幻想15》(PS4)890票
一周前:787票第1
两周前:613票第3
2.《勇者斗恶龙11》(3DS)845票
一周前:693票第2
两周前:763票第1
3.《女神异闻录5》(PS4)830票
一周前:636票第4
两周前:651票第2
4.《勇者斗恶龙11》(PS4)763票
一周前:604票第5
两周前:540票第5
5.《最终幻想7 重制》(PS4)729票
一周前:666票第3
两周前:583票第4
6.《勇者斗恶龙怪兽篇 小丑3》(3DS)490票
一周前:396票第6
两周前:406票第6
7.《星之海洋5 忠诚与背叛》(PS4)403票
一周前:361票第8
两周前:326票第8
8.《勇者斗恶龙 英雄2 双子之王与预言的终结》(PS4)379票
一周前:260票第9
两周前:190票第16
9.《女神异闻录5》(PS3)342票
一周前:258票第10
两周前:260票第13
10.《王国之心3》(PS4)297票
一周前:363票第7
两周前:339票第7
11.《逆转裁判6》(3DS)283票
一周前:241票第11
两周前:236票第14
12.《仁王》(PS4)268票
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发布 将终结银行不死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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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2月01日 星期一 12:09
国家级专项法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可在今年年底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存款保险条例是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是迄今尚无存款保险制度的极少数国家之一,此前就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动议,我国已整整酝酿了21年。
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防范金融安全的一道市场化制度屏障。尽管这些年国内财经媒体时不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介绍性报道,但多数国人对这项制度仍一知半解乃至不甚了了。拿大白话讲,就是国家以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规定各商业银行从营业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存款安全保险,一旦银行面临破产清算,由保险机构向拟破产银行的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制度,以避免存款人因银行破产而“血本无归”。
眼下,国内银行业只设有一道挤兑防火墙—央行按总存款额的一定比例(目前大约在18%左右)向大小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在某家银行遭遇挤兑危机时,动用存款准备金平息挤兑风波,以避免挤兑风波蔓延至更多商业银行。
我国众多名号各异的商业银行,早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转型”而来。由于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商业银行的存款安全其实是由政府信用来提供担保。现 实中,国内商业银行鲜有破产清算之案例发生,但这并非因为国内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技能高于国外同行,而是政府一旦发现哪家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异常”,就会 果断出手强制干预。于是,国内商业银行被国际同行戏称为“不死银行”。久而久之,国内绝大多数存款人也就丧失了基本的存款安全概念和规避存款风险的意识。
其实,普通储户未必清楚的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不死神话”是以两大不菲代价换来的。其一,政府对“经常异常”商业银行的强制干预并无法律依据可循,而政 府强制干预还扼杀了商业银行间的优胜劣汰。国内商业银行一旦脱离政府这个“安全保姆”往往不知所终,更不敢轻率开拓风险较大的金融新业务,除了导致国内众 商业银行长不大、长不壮,更助长同业间有限业务的恶性竞争。
其二,一国的银行业若不设置存款保险制度,该国的民营银行在事实层面是不可 能真正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筹建合法性都应该被质疑。道理很简单,目前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多少皆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如果其中的哪一家 真的面临破产清算,政府好歹还能以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为由对银行实行“注资施救”。而如果哪家纯民营银行面临破产清算,政府若出于社会稳定之考虑对其“注资 施救”,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连道义上也完全站不住脚。
经历了十数年千呼万唤,又借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之东风,央行在 这半年间勉强批准民资筹建5家纯民营银行。为此,各界均批评央行步子太小,可又有谁来体谅央行做“小脚女人”之苦衷。因为如前所述,在没有率先建立存款保 险制度之前,央行批准民资筹建纯民营银行,一旦遭舆论较真,央行此举将可能涉嫌违法。其暗含的逻辑是,一旦民营银行存款出了问题导致储户集体“闹事”,难 道由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来为储户损失买单么?若政府真这么做,法律依据何在?所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民营银行大发展的基本前提。
讲明 了道理和原委,相信普通民众能对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持欢迎态度。但令民众不解和担心的是,意见稿为啥设定50万元的赔偿线?存款低于50万元全赔,超过 50万的赔偿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按国际惯例,赔偿限额通常为该国人均GDP的2至6倍,如美国5.3倍,英国3倍,印度1.3倍,中国则设定为12倍。 简言之,50万元以下全赔就是这么测算出来的。这充分考虑了国内民众普遍缺乏存款安全防范意识,以及意识养成需要时间等因素。此外,动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 储户系最后的办法,通常是先找好银行替破产银行擦屁股,此时,储户存款就自动转到接盘银行手上。当然,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正式实施,余钱较多的储户就 不能再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了。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存款风险由政府大包大揽改成“市场兜底”。既然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取向是搞活金融,这一步就非迈不可
保监会:非保险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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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15:18
本报讯 (记者周慧)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 品,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上述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严查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昨日,保监会还颁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 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将 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5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 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不得在销售活动中阻碍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是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 险合同,或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五是禁止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 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保留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电话录音和网络销售痕迹。此外,《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1、非法性,集资者大多不具备发行债券或销售理财产品等主体资格,且集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公开性,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客户信任,公开宣传一些非法集资项目,甚至约定介绍其他人加入可获取额外收益;
3、利诱性,集资者大都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
保险营销员私自跨界销售被叫停 高管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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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15:1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陈婷婷)随着保险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暗藏的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乱象频频被曝光,保监 会整治的重拳也蓄势待发。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保险营销员私自跨界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发 生重大风险要追责高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而在具体的销售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 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 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而为了扼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营销员私自售卖非保险金融产品情况的发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 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且应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 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
此项规范之所以出台,与当前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销售活动 不无关系。因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不断暴露,有的甚至已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为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埋下隐患。
今年6月底,沪上一则某险企业务员因第三方理财机构总裁潜逃,造成其私售帕拉迪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打水漂的传闻激起千层浪,保险行业私售“飞单”的潜规则见诸报端。
而保监会还为保险机构卖非保险金融产品设限,其中规定,今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机 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包括非保险金融产品符合《通知》要求的证明、拟开展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销售资质的证明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销售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并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采取抽查基层机构、访谈从业人员和客户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排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
对于排查出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监管层也列出相应的分类规范和处置。其中,与《通知》相符,可以依法合规销售;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风险;不符合《通知》要求、暂未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停止销售,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风险隐患。对排查不认真不彻底、导致发生风险的,或 者发现和处置风险不及时不到位、酿成重大风险事件的保险公司,保监局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互联网保险新规多轮征求意见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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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11:12
[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靴子”年内或将落地。
继保监会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地开征意见,这部年初开始就一直备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或在年内落地。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目前仍无细则出台。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过,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了解,该意见曾经经过多轮讨论还未落定。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在业内已经经过了多轮意见征求,征求范围也在发生变化。9月初,理财型保险产品在天猫旗舰店遭遇全线下架的“下架潮”事件更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推上了风口浪尖。
无论是近日监管层的表态还是此轮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内容,都指向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本质。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今年9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在为互联网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坚持底线思维,高度关注风险。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整合,传统保险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风险可能因为互联网的传播被放大和加速,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除产品引导外,《暂行办法》中最受行业关注的则是跨区域销售问题。一位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曾在年初向本报记者透露,监管层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规范也将突破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这一问题。
而近日,上述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则表示:“跨区域销售的突破可能难以实现,尤其是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有分析称,目前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存在诸多“真空地带”,如跨区域经营是否被打破、异地投保应该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服务、全国的客户应当受哪个地区的监管保护、打折返利等活动是否违规、低门槛的准入方式是否会搅乱市场等等,其中,跨区域经营成为最制约保险网销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亦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而信息披露亦是此次“下架潮”中监管层明确的问题所在。